侵害配偶權

日期

2024-11-29

案號

MLDV-113-補-2318-20241129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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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18號 原 告 楊雅雯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智臣等間侵害配偶權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4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5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。 二、被告葉智臣、何翌綸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 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碧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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