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拍字第112號
聲 請 人 余黎秀瑤
相 對 人 黃盈傑
相 對 人 王素惠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,000元由相對人共同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
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㈠相對人黃盈傑於民國(下同)111年1月25
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(下同)2,400,000元,約定清償期
為111年2月24日,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普通抵
押權,且經登記在案;㈡相對人王素惠於113年8月15日向聲
請人借款300,000元,約定清償期為113年9月15日,並以附
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普通抵押權,且經登記在案。詎
屆至清償期,相對人黃盈傑與王素惠均不依約履行。為此聲
請拍賣抵押物,以資受償等語。
三、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契
約書、本票、借據、匯款回條資料等影本及土地、建物登記
簿謄本等為證,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3條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
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執之。
七、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
造者,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
起確認之訴。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
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
停止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
附表(土地)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12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末廣 三 43-12 79.00 全部 權利範圍:相對人黃盈傑、王素惠各2分之1
附表(建物)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12號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(單位:平方公尺)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合 主要建 面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第一層 第二層 第三層 積 備考 材料及 築材料 號 號 單 範圍 房屋層數 計 及用途 積 位 001 933 嘉義市○○街0巷0號 嘉義市○○段○○段00000地號 住家用;鋼筋混凝土造;三層 34.36 32.38 29.25 95.99 陽台 18.81 平方公尺 全部 權利範圍:相對人黃盈傑、王素惠各2分之1
附註:
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,須一併檢附相對人(即債務
人)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。
CYDV-113-司拍-112-20241004-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