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日期
2024-10-04
案號
CYDV-113-司拍-112-20241004-2
字號
司拍
法院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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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余黎秀瑤 相 對 人 黃盈傑 相 對 人 王素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,000元由相對人共同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㈠相對人黃盈傑於民國(下同)111年1月25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(下同)2,400,000元,約定清償期為111年2月24日,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普通抵押權,且經登記在案;㈡相對人王素惠於113年8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300,000元,約定清償期為113年9月15日,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普通抵押權,且經登記在案。詎屆至清償期,相對人黃盈傑與王素惠均不依約履行。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,以資受償等語。 三、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、本票、借據、匯款回條資料等影本及土地、建物登記簿謄本等為證,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3條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 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 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 七、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,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。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(土地)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12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末廣 三 43-12 79.00 全部 權利範圍:相對人黃盈傑、王素惠各2分之1 附表(建物)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12號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(單位:平方公尺)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合 主要建 面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第一層 第二層 第三層 積 備考 材料及 築材料 號 號 單 範圍 房屋層數 計 及用途 積 位 001 933 嘉義市○○街0巷0號 嘉義市○○段○○段00000地號 住家用;鋼筋混凝土造;三層 34.36 32.38 29.25 95.99 陽台 18.81 平方公尺 全部 權利範圍:相對人黃盈傑、王素惠各2分之1 附註: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,須一併檢附相對人(即債務人)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