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裁決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
113年度交字第2866號
原 告 侯予棠
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,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
缺,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
日起7日內補正之,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以裁定駁回本
件訴訟,特此裁定。
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、第105條、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,應表明
下列事項:
1、陳明訴訟標的(即不服之「裁決書」日期文號)。如以非屬行
政處分之函文為訴訟標的,並不合法。
2、補正被告代表人:蘇福智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
法 官 陳雪玉
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 蔡佳芳
TPTA-113-交-2866-20241007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