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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866號 原 告 侯予棠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,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,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7日內補正之,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以裁定駁回本 件訴訟,特此裁定。 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、第105條、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,應表明 下列事項: 1、陳明訴訟標的(即不服之「裁決書」日期文號)。如以非屬行 政處分之函文為訴訟標的,並不合法。 2、補正被告代表人:蘇福智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蔡佳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