詐欺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金訴字第1465號
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侯志達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368
0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(如附件) 。
二、按被告死亡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又不受理之判決,得
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、第30
7條所明定。
三、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
年1月27日以112年度偵字第36803號提起公訴,於113年2月2
6日繫屬本院,有該案起訴書及本院收狀戳日期為憑,而被
告於本案繫屬後之113年10月25日死亡等情,有被告個人戶
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。揆諸前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
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
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劉芳菁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書記官 游曉婷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
PCDM-113-金訴-1465-20241127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