詐欺等
日期
2024-11-27
案號
PCDM-113-金訴-1465-20241127-1
字號
金訴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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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4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志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368 0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(如附件) 。 二、按被告死亡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;又不受理之判決,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所明定。 三、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 年1月27日以112年度偵字第36803號提起公訴,於113年2月26日繫屬本院,有該案起訴書及本院收狀戳日期為憑,而被告於本案繫屬後之113年10月25日死亡等情,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。揆諸前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