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688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侯瓔月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琳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請提出消費借貸契約有約定返還期限或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
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債權釋明文件,或更正請求標的及數
量為「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,向債權人
給付新臺幣1,342,500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」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PTDV-114-司促-2688-20250331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