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期

2025-03-31

案號

PTDV-114-司促-2688-20250331-1

字號

司促

法院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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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侯瓔月想請法院發支付命令,讓黃琳淇還錢,但法院說不行,因為侯瓔月要補正一些東西。首先,要補繳500元費用。再來,要提出借貸契約,證明有約定還款期限,或是已經催告過黃琳淇還錢。不然,就要把請求的金額和方式改一下,變成黃琳淇要在收到支付命令一個月後還134萬多,還要加上利息。如果侯瓔月在七天內沒有補正,法院就會直接駁回她的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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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侯瓔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琳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。 二、請提出消費借貸契約有約定返還期限或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 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債權釋明文件,或更正請求標的及數量為「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,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,342,500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」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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