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6號
聲請人 即
原 告 沈端萍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國禎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聲請人對
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6號民事判決聲請
更正判決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於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6號請求
分割遺產事件(下稱本件訴訟)於理由欄內記載「沈王滿妹
於97年3月2日死亡,故由其子女沈朝騰、沈朝財、鍾沈純和
、沈儀芸、沈金英平均繼承,應分各5分之1」顯屬誤寫誤繕
,應更正為其子沈朝德於97年1月11日死亡,其應繼分由子
女沈國禎、沈國照、沈碧招代位取得,因此沈朝騰、沈朝財
、鍾沈純和、沈儀芸、沈金英之應繼分應各為6分之1,沈國
禎、沈國照、沈碧招代位沈朝德繼承沈王滿妹之應繼分6分
之1,為此請求更正等語。
二、按判決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
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固有
明文。惟所謂顯然錯誤,係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
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。查聲請人前揭聲請更正部分,本院已
於本件訴訟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第⒉點(見該判決第1
0頁第9行)敘明沈朝德於97年1月11日歿,其母沈合妹於29
年11月11日歿(見本院卷一第60至61頁),因此沈朝德並非
沈王滿妹之子女,對沈王滿妹顯無繼承權,因此,並無聲請
人所主張判決誤寫、誤繕之情形。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,聲
請人聲請更正,於法尚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姚重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
書記官 王小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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