偽造文書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中簡字第415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吳胤璇
(現另案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臺 北分監執行中)
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偵字第32676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吳胤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
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證據部分補充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
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(處)理案件證明單、受理各類案件
紀錄表」外,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(
如附件)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216條、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
罪,被告偽造「許雅瑜」署押之行為,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
行為,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,復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
高度行為所吸收,均不另論罪。
三、爰審酌被告不願入監執行及為賺取生活費,竟冒用「許雅瑜
」名義,偽造上開到府服務合約書交予劉芮恩,足生損害於
許雅瑜之公共信用權益及劉芮恩,所為實應非議;衡酌被告
犯後坦承犯行,態度尚可;另考量被告二、三專肄業之智識
程度,無業,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(見被告個人戶
籍資料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),暨其犯罪動機、目的、
手段及所生損害等一切情況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
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以示懲儆。
四、按偽造之印章、印文或署押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沒收之,
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。是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署押,均
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。至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私文書,
雖屬犯罪所用之物,既由被告持以行使而交付告訴人劉芮恩
,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,是就該文書本身,自不得宣告沒收
。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0條第1項、
第454條第2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,以書狀敘述
理由(須附繕本),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
上訴。
本案經檢察官鄭仙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光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,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,
上訴期間之計算,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。
書記官 洪愷翎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刑法第210條
偽造、變造私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5年以下有
期徒刑。
刑法第216條
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,依偽造、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
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。
附表
編號 偽造之私文書 偽造之署押 證據出處 一 112年9月2日到府服務合約書 「乙方姓名」欄內偽造之「許雅瑜」之署名2枚。 偵卷第79頁
附件:
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113年度偵字第32676號
被 告 吳胤璇 女 57歲(民國00年0月0日生)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10樓
(另案在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 ○○○○執行中)
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
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:
犯罪事實
一、吳胤璇(臉書暱稱「Alifino Hsu」)前因詐欺等案件經判
決確定,應於民國112年10月底入監執行,詎吳胤璇不願入
監執行,於逃亡期間為賺取生活費,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
之犯意,於112年9月1日許,在劉芮恩位在臺中市潭子區之
住所,冒用「許雅瑜」名義,於到府服務合約書上偽簽「許
雅瑜」之署名2枚及「許雅瑜」之身分證號10碼,與劉芮恩
簽訂月嫂合約之意思表示而行使之,足生損害於許雅瑜之公
共信用權益及劉芮恩。嗣劉芮恩輾轉得知吳胤璇實為通緝犯
,訴警處理而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劉芮恩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偵辦。
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開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吳胤璇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,
核與告訴人劉芮恩於警詢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,並有吳胤璇
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、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、被告
大頭照、到府服務合約書照片、結訓證書及研習證書等在卷
可稽,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,其犯嫌應堪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216條、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
罪嫌。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,其偽
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,為行使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,均
不另論罪。偽造之「許雅瑜」署名2枚,請依刑法第219條規
定,予以宣告沒收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此 致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
檢 察 官 鄭仙杏
TCDM-114-中簡-415-20250305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