偽造文書

日期

2025-03-05

案號

TCDM-114-中簡-415-20250305-1

字號

中簡

法院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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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胤璇 (現另案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臺 北分監執行中)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 年度偵字第32676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 文 吳胤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。  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證據部分補充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(處)理案件證明單、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」外,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216條、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  罪,被告偽造「許雅瑜」署押之行為,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 行為,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,復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,均不另論罪。 三、爰審酌被告不願入監執行及為賺取生活費,竟冒用「許雅瑜 」名義,偽造上開到府服務合約書交予劉芮恩,足生損害於許雅瑜之公共信用權益及劉芮恩,所為實應非議;衡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,態度尚可;另考量被告二、三專肄業之智識程度,無業,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(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),暨其犯罪動機、目的、手段及所生損害等一切情況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以示懲儆。 四、按偽造之印章、印文或署押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沒收之, 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。是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署押,均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。至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私文書,雖屬犯罪所用之物,既由被告持以行使而交付告訴人劉芮恩,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,是就該文書本身,自不得宣告沒收。 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0條第1項、 第454條第2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六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(須附繕本),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。 本案經檢察官鄭仙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,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, 上訴期間之計算,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5  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   刑法第210條 偽造、變造私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。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,依偽造、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。 附表 編號 偽造之私文書 偽造之署押 證據出處 一 112年9月2日到府服務合約書 「乙方姓名」欄內偽造之「許雅瑜」之署名2枚。 偵卷第79頁 附件: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偵字第32676號   被   告 吳胤璇 女 57歲(民國00年0月0日生)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10樓             (另案在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 ○○○○執行中) 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:     犯罪事實 一、吳胤璇(臉書暱稱「Alifino Hsu」)前因詐欺等案件經判 決確定,應於民國112年10月底入監執行,詎吳胤璇不願入監執行,於逃亡期間為賺取生活費,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,於112年9月1日許,在劉芮恩位在臺中市潭子區之住所,冒用「許雅瑜」名義,於到府服務合約書上偽簽「許雅瑜」之署名2枚及「許雅瑜」之身分證號10碼,與劉芮恩簽訂月嫂合約之意思表示而行使之,足生損害於許雅瑜之公共信用權益及劉芮恩。嗣劉芮恩輾轉得知吳胤璇實為通緝犯,訴警處理而悉上情。 二、案經劉芮恩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偵辦。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、上開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吳胤璇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, 核與告訴人劉芮恩於警詢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,並有吳胤璇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、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、被告大頭照、到府服務合約書照片、結訓證書及研習證書等在卷可稽,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,其犯嫌應堪認定。 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216條、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嫌。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,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,為行使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,均不另論罪。偽造之「許雅瑜」署名2枚,請依刑法第219條規定,予以宣告沒收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月  17   日 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鄭仙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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