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羅簡字第417號
原 告 黃勤平
被 告 劉世欽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係就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00
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(113年度交附民字第87
號)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。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
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
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;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
,應繳納訴訟費用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、第3項定有明文
。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因原告撤回告訴,經本院刑事
庭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,並依原告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
移送民事庭,則依上開規定,原告自應繳納訴訟費用。而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3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
3,87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
法 官 夏媁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
書記官 林琬儒
LTEV-113-羅簡-417-20241024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