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租金等

日期

2025-02-20

案號

TCEV-114-中補-626-20250220-1

字號

中補

法院

臺中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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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62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國展、林玉娟、劉月嬌、劉世欽、劉修哲、劉 修齊、劉惠茹、劉美惠、劉曉蘭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2,39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 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辜莉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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