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租金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626號
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
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
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國展、林玉娟、劉月嬌、劉世欽、劉修哲、劉
修齊、劉惠茹、劉美惠、劉曉蘭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2,39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
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俊杰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辜莉雰
TCEV-114-中補-626-20250220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