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4273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巷00號6
樓
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姚子厚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7樓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環球捷豹有限公司
設高雄市○鎮區○○○路000號
法定代理人 徐譽瑄 住同上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劉又滄即劉祝昇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民事強制執行,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
行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
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期命其補正
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
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。
二、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,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台幣(下同)597
,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,該命令已於民國113年12月6日
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依上
開規定,其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KSDV-113-司執-142734-20250109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