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期

2025-01-09

案號

KSDV-113-司執-142734-20250109-1

字號

司執

法院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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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匯豐汽車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環球捷豹和劉又滄的票款債務,但因為匯豐汽車沒有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補繳執行費 597 元,所以法院裁定駁回了匯豐汽車的強制執行聲請。如果不服這個裁定,可以在收到裁定後 10 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,但要先繳 1000 元的裁判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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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27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巷00號6             樓               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 住同上 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姚子厚 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7樓 相 對 人   即債務人 環球捷豹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○鎮區○○○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徐譽瑄  住同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劉又滄劉祝昇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  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聲請人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民事強制執行,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 行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。 二、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,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台幣(下同)597 ,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,該命令已於民國113年12月6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依上開規定,其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9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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