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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27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巷00號6 樓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姚子厚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7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環球捷豹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○鎮區○○○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徐譽瑄 住同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又滄即劉祝昇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民事強制執行,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 行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。 二、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,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台幣(下同)597 ,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,該命令已於民國113年12月6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依上開規定,其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