竊盜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投簡字第470號
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曾慶寶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年度
偵字第400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曾慶寶犯竊盜罪,處拘役伍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
元折算壹日。
扣案之鑰匙壹把沒收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
刑書之記載。
二、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。
三、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並未主張被告構成累犯,復未就
被告前案執行完畢構成累犯之事實以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,
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,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
判決意旨,本院無庸逕行認定被告是否構成累犯,應否加重
,僅將被告之前科紀錄列入科刑審酌事由。
四、本院審酌: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
月確定,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執行完畢,有前案紀錄表在
卷可考。其為圖一己之私而竊取他人財物,侵害他人財產法
益,並造成被害人往來交通之不便,所為實不可取。惟念被
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,所竊得之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
型機車1輛及安全帽1頂業經尋回發還被害人,然迄未能與被
害人和解或調解,亦未賠償被害人因本案所受損害之犯後態
度,及其自陳教育程度為國小畢業、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
切量刑事項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
標準。
五、扣案之鑰匙1把,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,此據被
告供述在卷,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。
六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0條第1項、第454條
第2項,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七、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起
上訴狀(須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
議庭。
本案經檢察官張姿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
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孫 于 淦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(均
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
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書記官 李 昱 亭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
罪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。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,依前
項之規定處斷。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附件:
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113年度偵字第4000號
被 告 曾慶寶 男 65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
住南投縣○○鎮○○里0鄰○○巷00
號
居南投縣○○鎮○○街000巷00號
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
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犯罪事實
一、曾慶寶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,基於竊盜之犯意,於民國113
年5月8日凌晨3時14分許,在南投縣○○鎮○○路0段00號前人行
道上,持自備之機車鑰匙1把,竊取蕭銀花所使用之車牌號
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得手。嗣於113年5月14日晚間6時
許,為警循線查獲,並扣得曾慶寶所使用之鑰匙1把
二、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報告偵辦。
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訊據被告曾慶寶對於前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,核與被害人蕭
銀花警詢指訴、證人劉友松警詢證述相符,並有監視錄影翻
拍照片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物品發還領據及車輛詳細資料報
表等在卷足憑,被告犯嫌應予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。扣案
之鑰匙1把,為被告所有,供犯罪所用之物,請依刑法第38
條第2項之規定,宣告沒收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此 致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
檢 察 官 張姿倩
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
書 記 官 李侑霖
參考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
罪,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。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,依前
項之規定處斷。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附記事項:
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,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、
輔佐人、告訴人、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;被告、被害
人、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
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,請即另以
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。
NTDM-113-投簡-470-20241225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