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473號
原 告 劉志彬
訴訟代理人 高培恒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幸空間設計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
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048,54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,48
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
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
書記官 蔡梅蓮
TPDV-114-補-473-20250321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