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調解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359號
聲 請 人 劉莘予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舒婷間聲請調解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
據繳納調解聲請費,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萬元
,應徵調解費新臺幣貳仟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
書記官 鄧雪怡
SCDV-114-補-359-20250327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