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調解
日期
2025-03-27
案號
SCDV-114-補-359-20250327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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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劉莘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舒婷間聲請調解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調解聲請費,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萬元 ,應徵調解費新臺幣貳仟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鄧雪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