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店補
新店簡易庭

修復漏水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48號   原 告 范光燮 訴訟代理人 郭令立律師 被 告 包沅禾 周聖祐 周承緯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威霖律師 被 告 高正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萬元。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,8 6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 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、第77條 之13規定,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,此為 必備之程式。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。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另按原告之訴有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。又訴請容忍修繕漏水之 訴應屬財產權訴訟,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所受利益即修繕 漏水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,故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核 定之(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 案第19號研討結果參照)。 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聲明如附表所示,依前揭法條及說明,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6萬元(理由如附表 所示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8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凃寰宇 附表:(單位均為新臺幣/民國) 編號 訴訟上請求 訴訟標的價額/金額 說明 1 被告應分別容許原告進入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6樓及5樓進行漏水修復工程。 26萬元 依原告提出之之翰龍工程有限公司報價單核定。 2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萬元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 10萬元 合計 36萬元

2025-03-03

STEV-114-店補-48-20250303-2

店補
新店簡易庭

修復漏水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店補字第48號 原 告 范光燮 訴訟代理人 郭令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包沅禾等間請求修復漏水等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 下: 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,如逾期未 補正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將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核定之。  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、第77條 之13規定,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,此為 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 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,逾期未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;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 序準用之。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436條第2項所 明定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,有如附表所載應補正 事項(補正理由詳附表說明欄所載),原告起訴有以上程式 之欠缺,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及附表所示。另按訴訟標 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,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 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%(按:即新臺幣【下同】165萬元)定 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亦有明定,倘原告如逾期未補正 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,本院將以新臺幣165萬 元核定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凃寰宇      附表:(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) 補正事項 說明 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提出系爭5、6樓房屋修復至不漏水狀態之交易價額(如鑑價報告或估價單等)。 查原告第一項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分別容許原告進入門牌號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6樓、68號5樓建物(下稱系爭5、6樓房屋)進行漏水修復工程。惟並未表明系爭房屋修復至不漏水狀態所需費用之價額(通常係鑑價報告或維修估價單所載金額),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。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系爭房屋修復至不漏水狀態之交易價額(如提出記載有價額之鑑價報告或維修估價單均可),以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。

2025-02-10

STEV-114-店補-48-20250210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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