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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營秘聲
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

聲請秘密保持命令

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 114年度刑營秘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虔生 代 理 人 黃國銘律師 王薏瑄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張宏政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本院113年度刑營訴字第17號被告張宏政 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,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 :   主 文 相對人張宏政就如附表所示之卷證,不得為實施本院113年度刑 營訴字第17號案件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,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 令之人開示。  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如附表所示卷證資料涉及聲請人產品專案內 容,編號1係新產品封膠製程設定之機台參數,屬於聲請人 研發過程中之重點技術,為影響製程良率之關鍵,如外洩或 被其他競爭對手知悉,將使競爭對手瞭解聲請人研發之進程 與製程改良之特定重點和手法,該參數設定為聲請人自主研 發產出之技術資訊,顯非業界可輕易取得或一般習知之資訊 ,當具有秘密性與經濟價值。編號2則為客戶產品之導線架 條設計(strip design)規格、圖示及改善方案等資料,為 聲請人於研發階段中反覆測試之改善過程,涉及特定產品之 改良方案、製程方法之設計及客戶提供之產品尺寸設計,為 聲請人取得競爭優勢之關鍵,顯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同業 人士所能知悉,具有秘密性。若為競爭對手取得或使用,將 使競爭對手知悉聲請人特定產品之改良重點與手法,而能減 少研發成本,具有經濟價值,如附表所示資訊屬聲請人之機 敏文件,於郵件中均已標明屬機密資訊,要求收件者不得再 揭露或使用,而已執行合理保密措施。因相對人即本案被告 張宏政已有洩漏聲請人營業秘密之先例,為避免聲請人之營 業秘密於訴訟中面臨擴大揭露之風險,而承受不可挽回之損 害,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6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36條 第1項,聲請命相對人不得為本案訴訟目的以外之目的使用 ,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。 二、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,經釋明符合下列情 形者,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,對他造、當事人   、代理人、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:一、 當事人書狀之內容,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,或已 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,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。二   、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,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 目的使用,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 活動之虞,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。前項規定,於他 造、當事人、代理人、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,在聲請前 已依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,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 時,不適用之,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1項、第2項定 有明文。 三、訊之相對人對於本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表示無意見,經 本院審閱如附表所示卷證資料,其確為聲請人所指關於封裝 製程及產品相關內容,核屬聲請人用於生產及經營之資訊, 並於各郵件末端標明「ASE Condfientiality Notice」等警 語,及於寄發相關人員之電子郵件上標註「Security C」, 且核上揭聲請意旨無違常情事理而堪予採信,足認聲請人已 釋明該卷證具有秘密性、經濟性,且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 ,核屬其營業秘密,且該卷證為本院進行勘驗程序調查之證 據資料。經審酌相對人於本案係因未經聲請人授權而對外洩 漏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營業秘密,然於本院審理中堅決否認 有何罪行,衡以聲請人於我國半導體封裝測試產業中極具產 業競爭力而具重要地位,已為公眾週知之事實,則該營業秘 密如經開示,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,確有妨害聲 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,致有限制相對人開示 或使用必要。另至本案聲請時止,查無相對人有自閱覽書狀 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,知悉或持有如附表所示卷證資料, 是依上揭規定,本件聲請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6條第1項、第38條第1項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3   月  6  日             智慧財產第四庭                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郁屏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本秘密保持命令,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。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,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,應向法院陳明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3   月  6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宇修 附表: 編號 營業秘密名稱 所在卷宗名稱 頁碼 1 封膠製程研發階段設定之機台參數 本院113年度刑營訴字第17號卷二 第102至103頁 2 客戶產品之導線架條設計規格、圖示及改良方案 第104至122頁

2025-03-06

IPCM-114-刑營秘聲-5-20250306-1

刑營秘聲
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

聲請秘密保持命令

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 114年度刑營秘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虔生 告訴代理人 黃國銘律師 王薏瑄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張宏政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本院113年度刑營訴字第17號被告張宏政 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,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 :   主 文 相對人張宏政就聲請人提出之刑事陳報暨陳述意見(三)狀之附件 1:112年2月9日會議紀錄及附件2:112年2月9日會議紀錄中文翻 譯(卷證位置:本院卷㈡第207至212頁),不得為實施本院113年 度刑營訴字第17號案件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,或對未受秘密保 持命令之人開示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刑事陳報暨陳述意見(三)狀所附112年2月9 日會議紀錄所示「Energy & Power VG Bi-weekly Meeting 」會議,係告訴人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集團研發 部門針對功率模組技術開發之技術問題解決方案討論平台, 為聲請人內部對於功率模組技術開發之討論,涉及技術開發 之具體階段、研發中重點技術、特定製程之改良方案及產品 設計之尺寸與材料,屬內部營業秘密而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 之同業人士所能知悉,具有秘密性。該營業秘密如外洩或被 其他競爭對手知悉,將使競爭對手了解聲請人功率模組技術 開發之進程與製程改良之特定重點和手法,而可減省其研發 成本,顯具有經濟上價值。依聲請人機敏文件管理辦法第8 條規定屬技術文件而為聲請人之機敏文件,故會議紀錄製作 人已依資訊安全標準規定將會議記錄標示為機密文件。且聲 請人已於會議紀錄之電子郵件中明確告知收件者郵件內容係 屬聲請人之機密資訊,要求收件者不得再揭露或使用郵件內 容之全部或一部,已為合理保密措施,為避免聲請人之營業 秘密於訴訟中面臨揭露風險,甚而發生不可挽回之損害,爰 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6條第1項準用第36條第1項,聲請 核發秘密保持命令。 二、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,經釋明符合下列情 形者,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,對他造、當事人   、代理人、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:一、 當事人書狀之內容,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,或已 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,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。二   、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,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 目的使用,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 活動之虞,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。前項規定,於他 造、當事人、代理人、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,在聲請前 已依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,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 時,不適用之,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1項、第2項定 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觀諸聲請人所提刑事陳報暨陳述意見(三)狀之附件1 :112年2月9日會議紀錄及附件2:112年2月9日會議紀錄中 文翻譯(卷證位置:本院卷㈡第207至212頁)內容可知,其 為內部技術會議之會議紀錄,核屬聲請人可用於生產及經營 之資訊,並已標明「ASE Condfientiality Notice」等警語 ,及於寄發相關人員之電子郵件上標註「Security C」,且 核上揭聲請意旨無違常情事理而堪予採信,又該會議記錄係 聲請人因應被告調查證據之聲請而提出,足認聲請人已釋明 該應調查之證據具有秘密性、經濟性,且已採取合理之保密 措施,核屬其營業秘密。另衡以聲請人於我國半導體封裝測 試產業中極具產業競爭力而具重要地位,已為公眾週知之事 實,則該營業秘密如經開示,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 用,確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,自有 限制相對人開示或使用必要。另至本案聲請時止,相對人尚 未自本案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,知悉或持有如主 文所示證據資料,是依上揭規定,本件聲請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6條第1項、第38條第1項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2  月  11   日              智慧財產第四庭              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郁屏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宇修

2025-02-11

IPCM-114-刑營秘聲-4-20250211-1

刑營秘聲
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

聲請秘密保持命令

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 113年度刑營秘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虔生 告訴代理人 黃國銘律師 王薏瑄律師 相 對 人 張宏政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刑營訴字第17號被告張宏政違反營業 秘密法等案件,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相對人張宏政就如附表所示之卷證,不得為實施本院113年度刑 營訴字第17號案件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,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 令之人開示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如附表(原113年10月1日聲請範圍業經聲請 人於同年月9日以刑事陳報狀更正如下)所示之證據資料涉   及A.聲請人實驗室之模流分析設備型號、治具型號、量測參 數與模流分析方法:此等資訊均係實驗室依不同客戶、不同 產品之客製化需求,經過內部多年不斷地測試與修改,始逐 漸累積出聲請人獨有而為外界無法知悉之資訊。一般人若無 此等資訊,將導致參數設定不佳,影響材料在實際應用表現   ,亦可能造成模封材料選用之誤判,使封膠製程(molding) 品質不佳,進而影響良率、浪費封膠製程投入成本。B.材料 之模流分析結果:模流分析結果之材料參數係該材料在動力 學參數(kinetics parameter)和熱固性黏度方程式(Cross C astro Macosko Model)等數學模型下,最接近材料真實特性 的材料參數。材料真實特性之參數其準確度極為重要,材料 參數愈準確,愈能準確預測材料之動態行為表現;不準確之 材料參數,將導致材料之選擇錯誤,造成產品不良、或增加 產線投入的人、機、物、料與時間成本。以上資訊均具有秘 密性,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同業人士所能知悉,且聲請人 已制訂並執行合理保密措施,並具有經濟價值,均符合營業 秘密法第2條規定之營業秘密要件,倘若前揭營業秘密經開 示,或   供本件訴訟進行目的之外之使用,將嚴重妨害聲請人基於該 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及產業競爭力,不應允許第三人取得, 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6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36條第1項   ,聲請禁止相對人不得為本案訴訟目的以外之目的使用,或 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。   二、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,經釋明符合下列情 形者,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,對他造、當事人   、代理人、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:一、 當事人書狀之內容,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,或已 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,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。二   、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,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 目的使用,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 活動之虞,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。前項規定,於他 造、當事人、代理人、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,在聲請前 已依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,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 時,不適用之,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1項、第2項定 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如附表所示之卷證為聲請人之營業秘密,業經聲請人 即告訴人於偵查中指訴明確,並有證人林詠勝於調查局之陳 述及相關事證可佐,足以釋明該等卷證資料具有秘密性、經 濟性,且聲請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,而為其不欲為他人 所悉之營業秘密。另衡以聲請人於我國半導體封裝測試產業 中極具產業競爭力而具重要地位,已為公眾週知之事實,則 該營業秘密如經開示,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,確 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,自有限制相 對人開示或使用必要。另至本案聲請時止,相對人即被告尚 未自本案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,知悉或持有如附 表所示卷證資料內容,且此屬本案應調查之證據,是聲請人 就如附表所示卷證對相對人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,經核尚 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6條第1項、第38條第1項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智慧財產第四庭                審判長法 官  蔡慧雯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郁屏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本秘密保持命令,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。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,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,應向法院陳明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宇修 附表: 卷證名稱 卷證所在頁碼 告證7、告證8、告證9及告證10等告訴人所有之營業秘密檔案資料、告訴代理人另外透過電子郵件寄送與調查官之告證7至告證10營業秘密檔案彩色資料、調查局詢問被告時所提示之告證7至告證10營業秘密檔案資料 1. 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刑事案件偵查卷(113年偵6580)第101頁至第150頁、第193頁至第207頁 2.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364號卷第49頁至第98頁

2024-10-21

IPCM-113-刑營秘聲-12-20241021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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