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秘密保持命令
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刑營秘聲字第5號
聲 請 人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張虔生
代 理 人 黃國銘律師
王薏瑄律師
相 對 人
即 被 告 張宏政
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本院113年度刑營訴字第17號被告張宏政
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,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相對人張宏政就如附表所示之卷證,不得為實施本院113年度刑
營訴字第17號案件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,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
令之人開示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如附表所示卷證資料涉及聲請人產品專案內
容,編號1係新產品封膠製程設定之機台參數,屬於聲請人
研發過程中之重點技術,為影響製程良率之關鍵,如外洩或
被其他競爭對手知悉,將使競爭對手瞭解聲請人研發之進程
與製程改良之特定重點和手法,該參數設定為聲請人自主研
發產出之技術資訊,顯非業界可輕易取得或一般習知之資訊
,當具有秘密性與經濟價值。編號2則為客戶產品之導線架
條設計(strip design)規格、圖示及改善方案等資料,為
聲請人於研發階段中反覆測試之改善過程,涉及特定產品之
改良方案、製程方法之設計及客戶提供之產品尺寸設計,為
聲請人取得競爭優勢之關鍵,顯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同業
人士所能知悉,具有秘密性。若為競爭對手取得或使用,將
使競爭對手知悉聲請人特定產品之改良重點與手法,而能減
少研發成本,具有經濟價值,如附表所示資訊屬聲請人之機
敏文件,於郵件中均已標明屬機密資訊,要求收件者不得再
揭露或使用,而已執行合理保密措施。因相對人即本案被告
張宏政已有洩漏聲請人營業秘密之先例,為避免聲請人之營
業秘密於訴訟中面臨擴大揭露之風險,而承受不可挽回之損
害,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6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36條
第1項,聲請命相對人不得為本案訴訟目的以外之目的使用
,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。
二、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,經釋明符合下列情
形者,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,對他造、當事人
、代理人、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:一、
當事人書狀之內容,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,或已
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,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。二
、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,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
目的使用,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
活動之虞,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。前項規定,於他
造、當事人、代理人、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,在聲請前
已依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,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
時,不適用之,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1項、第2項定
有明文。
三、訊之相對人對於本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表示無意見,經
本院審閱如附表所示卷證資料,其確為聲請人所指關於封裝
製程及產品相關內容,核屬聲請人用於生產及經營之資訊,
並於各郵件末端標明「ASE Condfientiality Notice」等警
語,及於寄發相關人員之電子郵件上標註「Security C」,
且核上揭聲請意旨無違常情事理而堪予採信,足認聲請人已
釋明該卷證具有秘密性、經濟性,且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
,核屬其營業秘密,且該卷證為本院進行勘驗程序調查之證
據資料。經審酌相對人於本案係因未經聲請人授權而對外洩
漏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營業秘密,然於本院審理中堅決否認
有何罪行,衡以聲請人於我國半導體封裝測試產業中極具產
業競爭力而具重要地位,已為公眾週知之事實,則該營業秘
密如經開示,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,確有妨害聲
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,致有限制相對人開示
或使用必要。另至本案聲請時止,查無相對人有自閱覽書狀
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,知悉或持有如附表所示卷證資料,
是依上揭規定,本件聲請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6條第1項、第38條第1項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
智慧財產第四庭
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
法 官 李郁屏
法 官 馮浩庭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本秘密保持命令,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。
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,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,應向法院陳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
書記官 郭宇修
附表:
編號 營業秘密名稱 所在卷宗名稱 頁碼 1 封膠製程研發階段設定之機台參數 本院113年度刑營訴字第17號卷二 第102至103頁 2 客戶產品之導線架條設計規格、圖示及改良方案 第104至122頁
IPCM-114-刑營秘聲-5-20250306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