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單獨宣告沒收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90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陳佳峰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2年度毒偵字
第3185號)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113年度執聲字第3563號)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(含袋重壹公克)沒收銷燬
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沒字第2100
號被告陳佳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,案內扣案之甲基
安非他命1包(含袋重1公克,113年度安保字第11號扣押物
品清單,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
4所示之毒品),經送驗結果,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
命成分,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8月28日草療鑑字
第1120800383號、112年8月31日草療鑑字第1120800384號鑑
驗書可資參照。惟被告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,業經臺灣
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895號、第3185
號、第4142號、113年度毒偵字第1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。
案內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違禁物,爰依刑
法第40條第2項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,
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。
二、按查獲之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、第
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
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另按違禁
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;違禁物或專科沒收
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項亦分
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
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715號裁
定入勒戒處所觀察、勒戒後,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,於
民國113年4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。而被告於112年8月13日下
午3時許,在其當時位於臺中市○區○○街000號3樓居所內,以
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,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
1次,嗣經警於112年8月13日下午3時30分許,在臺中市○區○
○街00號博客創意旅店601室內,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
命3包(含袋重共3.2公克;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
物品目錄表編號1、2、4)等物。茲被告前揭施用毒品犯行
之時點,係在上開觀察、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前,應為上開觀
察、勒戒效力所及,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
度毒偵字第2895號、第3185號、第4142號、113年度毒偵字
第1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,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法
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,堪以認定。
㈡扣案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、2
、4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,經送驗結果,檢出第二級毒品
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其中編號1、2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各1
包,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298號判決沒收銷燬確定之
情,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8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20
800383號、112年8月31日草療鑑字第1120800384號鑑驗書、
113年度安保字第11號扣押物品清單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
五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、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298號判決、
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。則扣案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
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(含袋重
1公克)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列管之
第二級毒品,屬違禁物,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,
揆諸前開說明,應認正當,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
1項前段、刑法第40條第2項,裁定沒收銷燬之,至鑑驗用罄
部分,則因不復存在,自不為沒收之諭知,併此敘明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
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,刑法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
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佳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
附繕本)。
書記官 黃婷洳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
TCDM-113-單禁沒-790-20241225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