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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執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清償票款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295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陳廷瑀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陳俊鴻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。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第三人彰化商業銀行東林口 分行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南崁分行之存款債權,第三人彰化 商業銀行東林口分行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南崁分行所在地分 別在桃園市龜山區、桃園市蘆竹區,均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。至於債權人另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及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往來分公司,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,應 由管轄法院一併處理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。  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1  日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

2025-01-21

PCDV-114-司執-10295-20250121-1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除權判決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李心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9日辯論終 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前經聲 請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 告,並於113年3月27日加以公告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 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 示證券無效等語。 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 聲請為除權判決,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,亦有效力,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。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核 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,堪可採認。茲因附表所 載證券,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並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, 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期 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。本件聲請,於法 有據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 月   4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書記官 蕭竣升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支票附表:113年度除字第26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南崁分行 劉純如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南崁分行 108年11月1日 142,600元 TT0000000 李心慈

2024-10-04

TYDV-113-除-265-20241004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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