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0295號
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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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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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陳廷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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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陳俊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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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。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
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
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
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第三人彰化商業銀行東林口
分行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南崁分行之存款債權,第三人彰化
商業銀行東林口分行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南崁分行所在地分
別在桃園市龜山區、桃園市蘆竹區,均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
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
。至於債權人另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及中華郵政股份
有限公司往來分公司,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,應
由管轄法院一併處理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
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
PCDV-114-司執-10295-20250121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