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
日期

2024-10-04

案號

TYDV-113-除-265-2024100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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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李心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9日辯論終 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前經聲 請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,並於113年3月27日加以公告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語。 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 聲請為除權判決,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,亦有效力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。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,堪可採認。茲因附表所載證券,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並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,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。本件聲請,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 月   4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書記官 蕭竣升 支票附表:113年度除字第26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南崁分行 劉純如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南崁分行 108年11月1日 142,600元 TT0000000 李心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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