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53422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台北巿信義區松仁路32、36號15、17
樓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○○○○○區○○路00○00號15、17
樓
送達代收人 曾立韡
住○○○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3樓
債 務 人 台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
設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2樓
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法定代理人 張朝棻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債 務 人 張朝棻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債 務 人 姜麗雲(歿)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債 務 人 姜水坤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管轄。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,未具體表明
執行標的債權,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
人名稱、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,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
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,應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所在地之
法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、法院辦理人壽
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等積欠債務尚未清償,聲請調查債務
人張朝棻、姜水坤之商業保險投保資料,依上開規定,應由
債務人張朝棻、姜水坤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。查債務人張朝
棻、姜水坤之住所地均係臺南市,核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
轄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另債權人合併聲請調查債務
人姜麗雲之商業保險投保資料,惟債務人姜麗雲已於本件強
制執行開始前死亡,核屬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強制執行
,亦應由有管轄權之法院依法裁處,並予敘明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
KSDV-113-司執-153422-20241216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