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期

2024-12-16

案號

KSDV-113-司執-153422-20241216-1

字號

司執

法院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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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聲請強制執行台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、張朝棻、姜麗雲(已歿)、姜水坤的返還借款事件。由於債權人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,且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,法院裁定將此案移送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,因為債務人張朝棻、姜水坤的住所地在臺南。另外,由於姜麗雲已於強制執行開始前死亡,對其強制執行的聲請應由有管轄權的法院依法裁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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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3422號 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台北巿信義區松仁路32、36號15、17             樓               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 住○○○○○區○○路00○00號15、17             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曾立韡              住○○○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3樓   債 務 人 台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2樓             統一編號: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朝棻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0號     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張朝棻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0號     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姜麗雲(歿)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0號 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姜水坤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   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,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,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、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,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,應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、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等積欠債務尚未清償,聲請調查債務 人張朝棻姜水坤之商業保險投保資料,依上開規定,應由債務人張朝棻姜水坤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。查債務人張朝棻姜水坤之住所地均係臺南市,核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另債權人合併聲請調查債務人姜麗雲之商業保險投保資料,惟債務人姜麗雲已於本件強制執行開始前死亡,核屬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強制執行,亦應由有管轄權之法院依法裁處,並予敘明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6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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