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六簡調字第590號
聲 請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
代 理 人 鄭如妙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電高課長間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
裁定送達5日內,繳納裁判費,並應於收受裁定3日內具狀聲請閱
卷,且於閱卷完畢後2日內補正本件正確相對人,如逾期未補正
,即駁回聲請人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一、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萬6,443元,應繳
第一審裁判費1,760元,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
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訴。
二、聲請人應遵期具狀聲請閱卷,並參酌卷附之事故資料,於「
閱卷完畢後二日內」補正本件正確相對人。
二、補正上開事項後,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
斗六簡易庭
法 官 陳定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
書記官 高慈徽
TLEV-113-六簡調-590-20250218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