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5-02-18

案號

TLEV-113-六簡調-590-20250218-1

字號

六簡調

法院

斗六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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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590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代 理 人 鄭如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電高課長間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 裁定送達5日內,繳納裁判費,並應於收受裁定3日內具狀聲請閱 卷,且於閱卷完畢後2日內補正本件正確相對人,如逾期未補正 ,即駁回聲請人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一、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萬6,443元,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,760元,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訴。 二、聲請人應遵期具狀聲請閱卷,並參酌卷附之事故資料,於「 閱卷完畢後二日內」補正本件正確相對人。 二、補正上開事項後,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慈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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