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補字第454號
原 告 吳幸幸
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
金湘惟律師
李育任律師
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吳培煇發支付命令(本
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5053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
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
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
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
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
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學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賴恩慧
TCEV-114-中補-454-20250206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