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6年度司促字第9194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 對 人
即 債務 人 吳承輝
上列當事人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6日所發支付命令,債權人
聲請更正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支付命令中關於附表之記載,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準用之,同法第
239條亦定有明文,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,於此亦有準用
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附表:
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9391元 吳承輝 自民國106年10月3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.06
PTDV-106-司促-9194-20241213-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