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期

2024-12-13

案號

PTDV-106-司促-9194-20241213-2

字號

司促

法院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告吳承輝的支付命令,因為內容有筆誤,所以法院裁定更正。原本的支付命令附表內容有錯誤,現在依照裁定附表所示更正。如果不服這個裁定,可以在收到裁定後10天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。

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。請查核重要資訊。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1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吳承輝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6日所發支付命令,債權人 聲請更正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附表之記載,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。  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,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,於此亦有準用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3  日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:         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9391元 吳承輝 自民國106年10月3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.06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