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81號
原 告 吳洹育
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
複代理人 許富寓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孟宗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,979,661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,62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
書記官 林怡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