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2599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務 人 吳淮容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捌仟肆佰參拾壹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表:114年度司促字第2599號利息
編號 請求金額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6,052元 自民國113年 11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.50% 002 110,436元 自民國113年 11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.63%
附註: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
毋庸具狀申請。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KSDV-114-司促-2599-20250214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