AI 智能分析
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。請查核重要資訊。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5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淮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興租車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12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,8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