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期

2024-12-27

案號

KSEV-113-雄簡-1563-20241227-2

字號

雄簡

法院

高雄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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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吳淮容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和欣興租車有限公司有損害賠償的糾紛。法院認為吳淮容的上訴利益是30萬元,所以要繳4800元的裁判費。如果吳淮容在收到裁定後七天內沒有補繳這筆錢,法院就會駁回他的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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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5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淮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興租車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12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,8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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