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96號
聲 請 人 傅建忠
相 對 人 吳真真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,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,得
為強制執行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3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,
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。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,
為此提出本票4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本件聲請,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
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。發票人已提起確認
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不必
另行聲請。
二、相對人如有本裁定上所載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聲請人於收
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裁定。
三、相對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聲請人於
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附表: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196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得為強制執行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本票號碼 年利率 備考 (新台幣) (新台幣) (至清償日止) (%) 001 112年11月30日 300,000元 300,000元 未記載 112年11月30日 未記載 6 002 112年11月30日 300,000元 300,000元 未記載 112年11月30日 未記載 16 003 113年7月23日 300,000元 300,000元 未記載 113年7月23日 未記載 16 004 113年7月23日 300,000元 300,000元 未記載 113年7月23日 未記載 16
SCDV-114-司票-196-20250313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