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聲字第21號
113年度司聲字第28號
聲 請 人 吳家慶
吳林美蓮
相 對 人 葉主營
吳龍昇
吳俊誠
吳俊吉
吳承翰
吳俊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吳家慶應給付聲請人吳林美蓮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
26,602元,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
計算之利息。
相對人葉主營應給付聲請人吳林美蓮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
48,189元,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
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
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一項及其他
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
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,法院為確定費
用額之裁判時,除前條第2項情形外,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
擔之費用,已就相等之額抵銷,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
差額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93條分別定有明
文。
二、經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經臺灣高等
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271號判決確定(原審法院及
案號: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6號),諭知第一、二審訴訟費用
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負擔(亦即葉主營負擔6/18,吳家慶
負擔1/3,吳龍昇、吳俊誠、吳俊吉、吳承翰、吳林美蓮、
吳俊華連帶負擔1/3)。聲請人吳家慶預納第一審裁判費12,1
87元、土地勘查複丈費9,400元。聲請人吳林美蓮預納第二
審裁判費18,280元、土地勘查複丈費4,700元、估價費100,0
00元,此有本院收納款項收據、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地政
規費徵收聯單及台灣國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收據影本可參
。上開聲請人吳家慶預納訴訟費用共計21,587元,吳林美蓮
預納訴訟費用共計122,980元,合計144,567元,兩造互為抵
銷後,吳家慶應給付聲請人吳林美蓮訴訟費用26,602元(計
算式:144,567/3- 21,587 =26,602),相對人葉主營應給付
聲請人吳林美蓮訴訟費用48,189元(計算式:144,567*6/18=
48,189),並應依上揭規定,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
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至於本件訴訟費用由聲請人吳林美蓮
與相對人吳龍昇、吳俊誠、吳俊吉、吳承翰、吳俊華連帶負
擔48,189元部分,業由聲請人吳林美蓮預納在案,至相對人
吳龍昇、吳俊誠、吳俊吉、吳承翰、吳俊華與聲請人吳林美
蓮相互間如何分擔債務,屬連帶債務人內部分擔之問題,非
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範圍,並予敘明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
CYDV-113-司聲-21-20241016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