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6919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1至2
樓、5至20樓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1至2
樓、5至20樓
代 理 人 黃秀玉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10樓
債 務 人 呂學宗即寶島商行
住苗栗縣○○鎮○○里○○街000號
債 務 人 林雅卉 住苗栗縣○○鎮○○里○○街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,惟債務人等住所係在苗栗縣,有
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苗栗
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
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
TYDV-114-司執-6919-20250115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