陳報遺產清冊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繼字第1020號
聲 請 人 呂易晨
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
法院。前項三個月期間,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,認為必要時
,得延展之。繼承人有數人時,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
產清冊陳報法院者,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。民法第1156條
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呂明松(男、民國00年0月0
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、生前最後住所:新
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之遺產清冊。惟查,被繼承人之子呂
淵前於113年10月8日已向本院聲明陳報遺產清冊,並經本院
以113年度司繼字第951號民事裁定准為公示催告在案,經本
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。揆諸上開說明,本件無再
重複陳報之必要,是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,於法不合
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
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陳亭禎
KLDV-113-司繼-1020-20250324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