陳報遺產清冊

日期

2025-03-24

案號

KLDV-113-司繼-1020-20250324-1

字號

司繼

法院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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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020號 聲 請 人 呂易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法院。前項三個月期間,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,認為必要時,得延展之。繼承人有數人時,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,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。民法第1156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呂明松(男、民國00年0月0 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、生前最後住所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之遺產清冊。惟查,被繼承人之子呂淵前於113年10月8日已向本院聲明陳報遺產清冊,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951號民事裁定准為公示催告在案,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。揆諸上開說明,本件無再重複陳報之必要,是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 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陳亭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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