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3年度附民字第1363號
原 告 呂芳妤
被 告 郭子歆
上列被告因113年度訴字第323號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
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三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
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;
但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、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
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。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、第50
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四、經查,被告所犯詐欺等案件,業經本院以其犯罪不能證明為
由而為無罪判決,有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23號判決可稽。參
照上開說明,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非合法,應以判
決駁回之。
五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
刑事第二庭法 官 梁志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
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,不得上訴。
書記官 羅淳柔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
SLDM-113-附民-1363-20241219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