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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小
三重簡易庭

損害賠償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373號 原 告 陳品璇 被 告 周榮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貳拾壹元。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貳佰壹拾參元,及自本 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餘 由原告負擔。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   理由要領 一、本件為小額事件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,僅 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。 二、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7月20日下午2時許,在清洗新北 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房屋(下稱12號房屋)頂樓時,污水 滲漏至原告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住家(下稱系爭房屋 )2樓之一間房間,造成淹水,並毀損原告所有之化妝品、 保養品、衣物、食品等等物品(未一一列出,詳下述),後 再滲漏至1樓,污水復滴到停放之休旅車等情,雖被告辯稱 這次滲水事件如果真的造成原告相關物品毀損,也是因為房 屋架構問題,才會導致滲水,並非被告直接造成的;另於7 月20日當天,原告的父親已將休旅車開出去,車子不會在現 場,應不會受損等情。然被告不否認有於113年7月20日當天 下午,在清洗12號房屋頂樓,且當天原告父親及員警有上門 反應造成系爭房屋漏水,並拍攝現場狀況之照片等情,再參 酌原告提出之現場照片,足認被告清洗12號房屋頂樓之行為 ,已造成原告所有化妝品、保養品、衣物等等物品之損壞; 惟原告所稱污水後來又滲漏至1樓,滴到停放之休旅車等情 ,雖提出車子受滴水照片及洗車打臘收據等為佐證,然原告 供稱車子的部分,是在同年6月份被告第1次漏水的時候受損 的,6月就去洗車了,直至7月23日才去補開收據等情,顯見 前開休旅車並非被告於113年7月20日清洗12號房屋頂樓時受 損,在別無其他佐證之情況下,難認被告有於113年6月間有 造成系爭房屋滲水,並致原告休旅車損壞之情事,則原告請 求被告賠償該車洗車打臘之費用新臺幣(下同)3,000元, 非屬有據。 三、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 ;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,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;另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 有重大困難者,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,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 段、第213條第1項、第215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當事人主 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,民事訴訟法 第277條本文亦有規定。再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 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,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, 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,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。本件被告清洗12號房屋頂樓之行為,已造成原告所有化妝 品、保養品、衣物等等物品之損壞,已如前述,被告對於原 告即應負過失不法侵害原告權利之侵權行為。惟原告因本件 物品受損後,所主張之損害金額不一,於113年7月21日所列 金額為43,596元(見被告前開民事陳報狀所附證物一),於 聲請新北市新莊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時所列金額為52,745元( 見被告前開民事陳報狀所附證物二),於本件起訴所列金額 為49,605元,於114年2月12日民事陳報狀所列金額則為53,3 95元,被告對此予以爭執後,原告並未提出確實證據證明所 受損害已達52,745元、49,605元或53,395元,爰以原告最初 所主張及被告不爭執之金額43,596元,再分別以下列三大類 項目〔(一)至(三)〕及金額分別審酌認定被告應賠償之金 額如下: (一)食品類(含塑纖茶、海苔0.5包、雷神脆脆棒、健達河馬 巧克力、Kagi巧克力威化餅、經力錠、維尼4D軟糖、顆粒 型胃藥、MEEL奶茶杯藍莓口味、口服維他命C、韓國JELLY CIOUS軟糖)1,043元、蠟筆小新地墊2張278元部分:原告 此等部分之請求,為被告所不爭執,即屬有據,而經核算 損害金額計1,321元(計算式:200元+50元+136元+40元+5 0元+60元+50元+100元+220元+98元+39元+278元=1,321元 )。 (二)絕版設計牛仔包包4,731元、米奇地墊139元、KIWIHLOW去 角質棉片750元、粉色包裝紙0.5捲17元、積木7個140元、 退熱貼單片25元、我的心機去角質-莓果129元、絕版離子 夾4,222元、藍色長袖100元、黑色毛毛外套2,884元、紫 色制服5,000元、加長黑褲239元、彼得兔小毛巾50元、黑 色袖套15元、黑色防風外套650元、關美盒裝面膜11片1,3 79元、香奈兒紙提袋35元、泰國薄荷棒49元、惹我蜜粉16 5元、NYX唇釉320元、隱眼藥水250元、除疤藥膏150元、O lay小白瓶1,100元、小棕瓶小樣200元、DRX-3C炫白乳3,1 80元、DRX-BE1,800元、JACOO髮油60元、KUNDAL髮油200 元、Reebok噴霧200元、安耐曬600元、Kiehls冰河醣蛋白 保濕霜小樣200元、Kiehls冰河醣蛋白保濕霜正裝250元、 海昌生理緩衝液15元、MOSCHIN funny小樣299元、XUXU眼 線筆30元、淡化修復膏300元、旋轉眉筆50元、泰國金臥 佛青草藥膏90元、TR藥膏300元、植村秀定妝噴霧675元、 蠟筆小新包裝紙0.5捲10元、保濕定妝390元、露華濃口紅 448元、MAC CHILI小樣600元、DERMATIX除疤凝膠609元、 DRX-ICF1,800元、ANGELARIL眼線筆99元、梯形提袋25元 、摩洛哥髮油3,600元、偏藍硬卡套5元、蠟筆小新包裝紙 10元等等部分:本院觀原告提出之上開物品照片,可知有 遭水浸漬之痕跡,又屬個人貼身衛生衣物、用品及有回復 原狀需時過長、需費過鉅或難得預期之結果等回復顯有重 大困難情形,則原告主張被告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,核屬 有據,然上開物品均非屬新品,審酌使用後已有折舊之情 形,原告不能請求被告以新品之價格賠償,且原告復未舉 證證明其折舊後之金額,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 項規定,審酌該其廠牌種類、性質及相關受損情形等一切 情況,合併認定被告應賠償之金額計2萬元。 (三)前二類以外之物品(諸如化妝箱、Tinytan風扇、Tour吊 飾、恐龍吊飾、銀色多功能鑰匙刀、熊抱哥拖鞋、隱藏限 量款唐老鴨水瓶、派大星手機殼、墨鏡、棒球2顆、0.38 原子筆、離子夾、絕版寵物飼料真空桶、粉色卡套、伸縮 掛繩、氣囊木梳、史努比雙面鏡、MISSHY氣墊殼、雙排展 示5層(書架)、綠色補光燈等等物品(未一一列出)部 分:上開部分之物品,或僅有相關購物網站頁面截圖,或 觀原告提出之照片,難以認定此等物品有經污水浸漬之痕 跡,且縱認上開物品有遭侵漬,依其性質尚非屬浸漬1次 即毀損而不能回復原狀,故原告直接請求被告以金錢賠償 損害,於法自有未合。 (四)慰撫金44,935元部分:按人格權受侵害時,得請求法院除 去其侵害;有受侵害之虞時,得請求防止之。前項情形, 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,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;及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 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,同法第18條 、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定。據此可知,侵權行為 之被害人只限於其人格權或人格法益受有侵害時,始得請 求加害人賠償慰撫金,若只受有財產上之損害,尚不得請 求賠償慰撫金。本件原告因上開物品遭毀損,固可認其財 產受有損害,然原告所稱因本件事故而感受焦慮、憂鬱, 精神受嚴重影響等情,本院難以判斷此與被告之上開過失 行為間具有因果關係存在,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44 ,935元,容非有據。 (五)以上合計,原告因本件侵權行為所受損害之金額共21,321 元(計算式:1,321元+2萬元=21,321元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法 官 趙義德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裕昌

2025-03-26

SJEV-113-重小-3373-20250326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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