搜尋結果:周民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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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促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民杰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零壹拾玖元,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: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14年度司促字第282號) 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 未繳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13年09月止,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,019元正,迭經催繳,迄未清償。(二 )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 (三)相關欠費子號: 0000000000。 釋明文件:欠費設備清單

2025-01-09

TPDV-114-司促-282-20250109-1

審易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傷害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19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民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年度 偵字第16476號),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(1 13年度士簡字第1207號),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 判決如下:  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:被告周民杰與告訴人林啓揚係 址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之「CARLOS汽車美容鍍膜」同事 。被告於民國113年6月17日日15時44分許,在上址因細故與 告訴人發生爭執,竟基於傷害之犯意,先持鋁梯作勢毆打告 訴人,繼而持之毆打告訴人身體,致告訴人因而受有左上背 部瘀傷及挫擦傷、左前臂腹側瘀傷及左肘瘀傷等傷害。因認 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云。 二、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,案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、第307條定 有明文。所謂「起訴」,係指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(最高法 院81年度台上字第876號判決參照)。又告訴乃論之罪於偵 查中已經告訴人撤回其告訴者,檢察官本即依法應為不起訴 處分,檢察官疏未注意而仍提起公訴者,即屬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1款之起訴程序違背規定之情形(最高法院82年度台 非字第380號判決參照)。 三、本件被告周民杰涉犯屬告訴乃論之罪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 害罪嫌,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惟迄113年9 月13日始向本院提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相關卷證,經本 院受理而繫屬等情,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9月13日士 檢迺德113偵16476字第1139057722號函上本院之收文日期戳 章可按。而告訴人林啟揚業於本案起訴即繫屬於本院前之11 3年9月9日,具狀向檢察官撤回其對被告之本件告訴,則有 告訴人提出存卷之聲請撤回告訴狀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收 文日期戳章(見士簡卷第17頁)可稽,足見本案繫屬於本院 前告訴人已經撤回其告訴,依上說明,本件檢察官起訴程序 顯然違背規定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之規定,不經 言詞辯論,逕為公訴不受理判決之諭知。 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、第303條第1款、第307條, 判決如主文。 本案經檢察官黃德松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8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十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英毅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8  日

2024-11-18

SLDM-113-審易-1981-20241118-1

司促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民杰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伍拾肆元,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
2024-11-04

TPDV-113-司促-14495-20241104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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