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4260號
原 告 周煒超
上列原告與被告郵局帳號000-00000000000000帳戶申設人間請求
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3,2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
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嘉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林佩萱
TCEV-113-中補-4260-20241223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