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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260號 原 告 周煒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郵局帳號000-00000000000000帳戶申設人間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3,2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 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佩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