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31號
聲 請 人 周謀式
代 理 人 陳易聰律師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14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屆滿,迄今
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
書記官 簡 如
附表: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經建基金 11-D10-01-0001225-3 1 30000
TPDV-114-除-131-20250122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