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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周謀式 代 理 人 陳易聰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二、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14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屆滿,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簡 如 附表: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經建基金 11-D10-01-0001225-3 1 3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