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期

2025-01-22

案號

TPDV-114-除-131-20250122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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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周謀式聲請統一經建基金受益憑證除權判決,法院公告後無人申報權利,判決該證券無效,並由聲請人負擔訴訟費用。簡單來說,就是法院宣告遺失的受益憑證作廢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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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周謀式 代 理 人 陳易聰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二、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14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屆滿,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如 附表: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經建基金 11-D10-01-0001225-3 1 30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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