詐欺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簡字第5491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地玉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年
度偵緝字第469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黃地玉犯侵占遺失物罪,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
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;又犯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財產上
不法利益罪,處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
壹日。
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陸拾柒元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
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黃地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,分別為以下行為:
㈠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,於民國113年3月2日12時至13時許間
,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附近街道上
,見彭立瑋所有兼具悠遊卡功能之信用卡(卡號:00000000
00000000號,下稱本件悠遊信用卡)1張遺落於該處,明知
本件悠遊信用卡為他人所遺留之遺失物,竟未將之交予警察
機關招領而於拾獲後予以侵占入己,並使用該信用卡所兼具
悠遊卡內原餘留之儲值金,感應扣款如附表編號1所示各項
消費金額,合計新臺幣(下同)374元。
㈡黃地玉侵占本件悠遊信用卡後,另基於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
備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犯意,明知該信用卡兼具悠遊卡功
能,在特約機構、商店加值或小額消費時,不須核對持卡人
身分、毋庸支付現金、簽名,並可在餘額不足時,以悠遊卡
所綁定之信用卡進行加值授權金額之機制,而於113年3月2
日14時許,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地下一樓統一便利超商
和醫門市,利用所持具上開功能之本件悠遊信用卡為感應消
費扣款,並因原悠遊卡內餘額不足,而自動加值500元1次,
並於加值後,再為如附表編號2所示各項消費交易,因而獲
得相關消費無須付費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合計593元(合計金
額雖逾500元,然按附表編號2①感應消費扣款之際,因儲值
金低於該次消費之110元,故啟動自動加值機制,加值後其
內儲值金餘額最大值估算範圍至多可達609元,且依現存事
證亦無再次啟動加值之紀錄)。嗣因彭立瑋於113年3月6日
某時許,發現本件悠遊信用卡遺失遍尋不著,又查詢悠遊卡
消費扣款有異,報警處理,為警調閱消費扣款之各便利商店
、小北百貨監視器錄影畫面,始循線查悉上情。
二、被告上揭犯行,有下列證據足資佐證:
㈠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。
㈡告訴人彭立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。
㈢告訴人爭議款聲明書、凱基銀行消費明細、信用卡申請書、
悠遊卡扣款消費明細截圖各1份、便利超商及小北百貨店內
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5張。
三、論罪科刑:
㈠法律適用:
⒈按刑法第337條所謂遺失物,係指本人無拋棄意思,而偶然喪
失其持有之物,所稱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,係指遺失物與
漂流物以外,非本人拋棄意思而脫離本人持有之物(最高法
院50年台上字第2031號判例要旨參照)。
⒉按現今電子商務交易盛行,不論信用卡、悠遊卡或其他電子
支付工具,本質上均係一種以電子、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
錢價值,並含有資料儲存或計算功能之晶片、卡片、憑證或
其他形式之載具,做為多用途支付使用之電子票證,既係多
方位用途,因使用所衍生之法律關係,自未盡相同。是故,
如行為人使用前述電子票證犯罪,在刑法評價上,即應斟酌
其究係使用該電子票證之何種功能定之,不能一概而論。本
件信用卡,兼具信用卡與悠遊卡之雙面功能,除可做為悠遊
卡使用,在該卡已經儲值之額度內自由消費外,如持卡消費
,而卡內餘額不足時,尚可透過該次交易時商家使用之電子
設備(即端末機),自動由告訴人彭立瑋信用卡之信用額度
內,撥付一定金額對悠遊卡進行儲值(即自動加值),俾能
繼續以卡消費,據此論之,被告如單純自本件信用卡中兼具
悠遊卡扣款刷卡消費,不過是動用該卡中已經內儲(即已事
先儲值妥當)之金錢價值而已,然若以之儲值,則係從發卡
銀行給予原持卡人之信用額度中,借(撥)款轉帳,故兩者
在刑法上的評價,並不相同,申言之,就前者(單純持卡消
費)而言,持卡消費該卡已經儲值之餘額,屬處分是項贓物
行為,而既未逸脫原先侵占罪所預定處罰之違法狀態,亦未
侵害告訴人就本件悠遊信用卡以外其他財產法益,充其量僅
能認係對告訴人前開財產法益之重複侵害,故此應認係不罰
之後行為,不另處罰;然就後者(自動儲值)而言,倘被告
如本件悠遊信用卡藉告訴人彭立瑋之信用為憑,透過該次交
易之商家端末機連線,向發卡之銀行借款後進行儲值之故,
此已非單純消費其原先之侵占所得,而係使告訴人彭立瑋另
外再負擔該次儲值金額之損失,而構成另一次財產侵害,復
因被告在使用該卡消費前後,可透過刷卡商家之端末機顯示
卡內餘額,進而可以推知該卡餘額即將用罄,如再使用,將
會自動儲值之故,而應認其對加值與否具有決定權,從而,
被告持續使用本件悠遊信用卡消費,放任機器自動為其儲值
,即係以不正方法,透過自動收費設備(即該次交易商家使
用之端末機)所取得,相當於該次儲值金額之不法利益,而
不能將之歸諸於本件悠遊信用卡所預設之自動加值功能,至
被告在持卡自動儲值後,至下次自動儲值前,在此期間所持
卡消費之金額,依同上法理,亦應認係其處分前次因儲值犯
罪所取得之不法利益,同屬不罰之後行為。
㈡罪名:
核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、㈠所為,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
失物罪;如犯罪事實欄一、㈡所為,係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2
項之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罪。至聲請
簡易判決處刑書就犯罪事實欄一、㈠認被告係涉犯同條之侵
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嫌,容有誤會,惟因適用之條項相同
,自無庸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諭知變更起訴法條。
㈢罪數:
⒈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、㈠拾獲告訴人所遺失之本件悠遊信用卡
後,旋即使用其內儲值金餘額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各項消費
,為其侵占遺失物之不罰後行為,僅論以侵占遺失物1罪即
足評價其犯行,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認此部分另屬被告所
犯如犯罪事實欄一、㈡所示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財產
上不法利益罪所涵攝範圍,容有誤會,應予更正。
⒉又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、㈡又持本件悠遊信用卡感應扣款如附
表編號2①所示消費之際,啟動自動加值功能,復以其內加值
後之儲值金額感應扣款如附表編號2所示各項之消費行為,
乃被告處分贓物之行為,亦屬不罰後行為,不另論罪。本件
被告持卡消費僅有1次加值紀錄,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有關
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、「又被告上開數次感應本案信用卡之
犯行,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,侵害同一之法益,各行為之
獨立性極為薄弱,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,在時間差距上,難以
強行分開,在刑法評價上,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,合為
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,較為合理,請論以接續犯」之記載,
容有誤會,附此敘明。
⒊被告所犯上開2罪,犯意各別,行為互殊,應予分論併罰。
㈣爰審酌被告拾獲他人之物後,未即送交警察機關等單位處理
,竟基於私慾據為己有,法治觀念顯有不足,復以不正方法
由收費設備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,顯乏尊重他人財產權及守
法之觀念,所為實不足取,惟念其犯罪後已坦承犯行,尚知
悔悟,兼衡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法院分
別判處罪刑及定應執行刑確定,於112年1月19日有期徒刑執
行完畢等情,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,品行素行非
端,暨其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所侵占財物之價值、告
訴人所受損害程度非鉅、被告於警詢中自陳高職肄業及家庭
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,再參酌被告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、
賠償損害或取得原諒等一切情狀,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
,以資懲儆,並考量上開各情,分別諭知易服勞役及易科罰
金之折算標準。
四、沒收部分:
被告持所侵占之本件悠遊信用卡消費購物如附表編號1、2分
別所示之各筆消費,均屬其犯罪所得,合計為967元(即如
犯罪事實欄一、㈠暨附表編號1所示374元;如犯罪事實欄一
、㈡暨附表編號2所示593元),未據扣案,亦未實際合法發
還告訴人,復經核本案情節,上開應沒收之物,亦無刑法第
38條之2第2項裁量不宣告或酌減沒收之情形,為避免被告坐
享犯罪所得,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之規定
宣告沒收,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
徵其價額。至被告侵占之本件悠遊信用卡1張,未據扣案,
雖同屬被告侵占犯行之犯罪所得,然此物件具專屬性,告訴
人復已向發卡銀行掛失,原卡片即失去功用,欠缺刑法上之
重要性,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,不予宣告沒收及追
徵,附此敘明。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、
第450條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
訴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李冠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
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綽光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張槿慧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
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侵占遺失物、漂流物或其他
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,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。
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
人之物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。
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●附表:
編號 本件悠遊信用卡儲值金加值與否 感應消費扣款時間 消費特約商店 消費扣款金額 商品名稱 1 被告侵占後,悠遊卡內電子錢包內尚餘留儲值金(如右列所示各項消費扣款,皆屬侵占遺失物犯行之不罰後行為) ① 113年3月2日12時16分 全家超商中和圓通門市 90元 樂邁晶球香菸 100元 代銷即游e卡 ② 113年3月2日12時21分 美德奈股份有限公司雙和商場 89元 極饗-香腸雙拼便當 10元 統一麥香奶茶 ③ 113年3月2日12時54分 美德奈股份有限公司雙和商場 15元 光泉茉莉蜜茶 ④ 113年3月2日13時1分 美德奈股份有限公司雙和商場 20元 統一大布丁-雞蛋口味 ⑤ 113年3月2日13時37分 美德奈股份有限公司雙和商場 50元 GASH POINT 點數卡 小計 374元 2 ‧113年3月2日14時00分 ‧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地下一樓統一便利超商和醫門市 ‧自動加值500元1次 ① 113年3月2日14時00分 美德奈股份有限公司雙和商場 55元 御料小館德州風味BBQ 55元 及第豬肉熟水餃 ② 113年3月2日16時58分 美德奈股份有限公司雙和商場 8元 養樂多100cc 50元 GASH POINT 點數卡 30元 77大波霸 12元 多多活菌發酵乳原味 ③ 113年3月2日17時18分 美德奈股份有限公司雙和商場 24元 多多活菌發酵乳原味 ④ 113年3月2日18時32分 豐溪生活館有限公司(小北百貨) 2元 購物袋3號 ⑤ 113年3月2日18時31分 豐溪生活館有限公司(小北百貨) 179元 民生用品(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載此筆交易) ⑥ 113年3月3日0時10分 美德奈股份有限公司雙和商場 15元 阿薩姆 ⑦ 13年3月3日1時2分 美德奈股份有限公司雙和商場 50元 GASH POINT 點數卡 8元 養樂多100cc ⑧ 113年3月3日1時11分 美德奈股份有限公司雙和商場 50元 GASH POINT 點數卡 55元 御料小館德州風味BBQ 小計 (合計金額雖逾500元,然按附表編號2①感應消費扣款之際,因儲值金低於該次消費之110元,故啟動自動加值機制,加值後其內儲值金餘額最大值估算範圍至多可達609元,且依現存事證亦無再次啟動加值之紀錄) 593元 合計 967元
PCDM-113-簡-5491-20250122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