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票款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6060號
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設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3樓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3樓
送達代收人 呂宗澤
住同上
債 務 人 范榆芸 住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0巷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債 務 人 周彥勝 住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0巷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779
7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,聲請執行債務人周
彥勝對第三人臺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租賃所得債權、
對大勝金香舖之營利所得,並請求查詢債務人范榆芸、周彥
勝之勞保、健保、郵局、人身保險及集保資料。然查,大勝
金香舖實係債務人周彥勝獨資經營之商號,本院職權調取稅
籍登記資料在卷可稽,是大勝金香舖與債務人周彥勝同屬一
體,債務人周彥勝對大勝金香舖並無債權,此項標的之聲請
無由執行,核先敘明。綜上所述,本件聲請核屬由應執行標
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之情形,又第三人臺灣之星電信股份有
限公司設址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道○段000號6樓,依上開規定,
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
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
PTDV-114-司執-6060-20250123-1